關于轉發建設部《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的通知
來源: 時間:2012-09-17 閱讀:0
各市(州)建設局(建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建設部制定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建質[2007]257號)(以下簡稱《意見》),現將該文轉發,請結合以下工作要點認真貫徹執行:
一、注重事故報告時限
縣(區)、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的2小時內逐級上報事故情況,且不分事故等級均要逐級上報至省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局;即時無法確定事故性質和種類的也應按照時限上報,待后續認定工作結束后可執行事故撤銷程序;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時,應當在變化后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補報。
二、明確事故調查權限
縣(區)、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獲得同級政府的授權和委托后可直接組織實施事故調查,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一般事故的調查工作,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較大事故的調查工作,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范圍內重大事故的調查工作。由于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而導致事故等級改變時,調查工作應由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組織調查。
事故調查工作應在事故發生后的60日內結束,并完成事故調查報告提交同級政府批復。
三、嚴格事故處理程序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同級政府的事故調查批復(政府一般應在接到事故調查報告15日內做出),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施行政處罰;不屬于本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罰權限的,應在收到事故調查批復后的15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附有關證據資料)、同級政府事故調查批復、本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事故的處理建議等資料轉送至有權限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四、執行事故撤銷制度
對于已經上報事故但經調查認定不屬于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事故性質認定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事故撤銷申請及有關證明資料逐級上報至省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保證事故統計工作的準確性和嚴密性。
五、其他要求
執行《意見》及本通知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省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局。
附件:建設部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