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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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新建、改建、擴建和遷建的建設項目和按基建管理的技術改造項目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符合驗收標準的,必須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條小型項目一般在試生產或試使用三個月內、大中型項目一般在半年內進行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獨立建設的辦公樓、教學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建成后即組織驗收。在上述期限內驗收確實有困難的,經驗收主管部門的批準,可適當延長期限。
第二章竣工驗收的依據
第四條驗收的依據是經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地址勘查報告、施工圖設計審查意見、施工圖紙、設備技術說明書、現行施工技術驗收規范以及主管部門有關審批、修改、調整文件等,重大設計變更應有上級機關批準的文件和修改的設計變更文件。
第五條從國外引進新技術或進口設備的項目以及中外合資、合作項目,還應按照簽訂的合同和國外提供的技術文件等資料進行驗收。
第三章竣工驗收應具有的基本條件
第六條進行竣工驗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性項目和輔助公用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成,能滿足生產需要,符合竣工驗收規范及質量要求;
(二)主要工藝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文件所規定產品;
(三)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和消防設施等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
(四)生產設備工作能適應投產的需要;
(五)必要的生活設施能適應投產的需要;
(六)非生產項目按設計文件建成,符合工程竣工驗收規范及質量要求。
第七條大中型項目中能夠獨立形成生產能力、發揮效益的單項工程,達到上述標準的可以分期驗收、分期投產。
第八條有的項目已經形成部分生產能力,但由于多方面對的原因,近期不能按原設計規模續建的,應報經原審機關批準,從實際情況出發,可縮小規模。對已經完成的工程和設備,盡快組織驗收,移交固定資產,并核定新增加的生產能力。
第九條有的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基本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只是零星土建、少數和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設計文件的內容全部建成,又不影響投產和正常使用,亦可組織竣工驗收,辦理交付手續。在驗收前,對剩余工程和設備,應按設計留足投資,期限完成。有的項目投產初期一時不能達到設計能力所規定的質量,不應因此拖延辦理驗收和移交固定資產手續。
第四章竣工驗收前的準備
第十條整理技術經濟資料和文件。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將有關批準文件和技術經濟資料進行系統整理,由建設單位分類立卷,在竣工驗收時以完整的工程檔案移交生產使用單位和檔案部門保管,以適應生產管理的需要。整理的范圍和要求按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編制竣工圖。竣工圖是起初記錄項目地下、地上建(構)筑物和各種溝道、管路等實際情況的技術文件,是對工程進行驗收和生產使用中、維護管理以及今后改建、擴建的依據。所有項目在竣工驗收前都要按照《竣工圖編制要求》編制竣工圖。竣工圖要保證質量、做到規格統一、土面整潔、字跡清楚。符合歸檔要求。建設項目的竣工圖不能少于兩套。
第十二條編制竣工財務決算??⒐へ攧諞Q算是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主要內容。在全部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要按照《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要求》,認真編制竣工竣工財務決算,并切實做好各項財務、物資以及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各種材料、設備、機具和備品備件要逐項清點核實。列出清單??⒐へ攧諞Q算應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并送審計部門進行竣工決算審計。通過編制竣工財務決算,檢查該(預)算實際執行情況,找出投資節約或超支的原因,分析投資效果。
第十三條組織自檢和專項檢查。檢查項目是否按計劃建成,是否滿足生產或使用要求以及工程設計施工質量等,并在全面自檢的基礎上,組織專項檢查。專項檢查由建設單位組織,分別對設計、施工、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消防等設施的工程質量和技術檔案質量進行檢查評定。專項檢查確認達到驗收標準后方可組織初步驗收,(專向檢查也可和初步驗收同時進行)。檢查中認為不符合驗收標準的部分,要明確需完善的具體內容,在正式驗收前予以完善。
第十四條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驗收報告的主要內容是:項目建設情況;對施工、設計的評定意見;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消防、技術檔案等專項檢查及驗收的結論意見;竣工財務決算情況,遺留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驗收委員會的組成建議名單等。
第五章竣工驗收程序
第十五條根據項目規模和負責程度,項目的驗收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規模較大、較復雜的項目,應先進行初步驗收,然后進行竣工驗收。規模較小、較簡單的項目可進行一次驗收。
第十六條初步驗收由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法人足跡,既要對各單項工程逐項進行工程質量驗收,又要對整個項目的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消防、技術檔案設施進行專項驗收,對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初步驗收后方可申請竣工驗收。
第六章竣工驗收的權限和組織
第十七條竣工驗收按照項目的審批權限分級組織。國家重點項目和限額以上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省列重點項目和按重大工程建設管理的大中型項目,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其他項目由項目法人組織竣工驗收,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竣工驗收根據項目大小和復雜程度組織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工程驗收委員會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計劃、財政、規劃、銀行、環保、審計、職業安全衛生、消防、檔案等有關部門和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組成。由項目法人組織驗收的工程,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由項目法人、計劃、規劃、審計、消防、檔案等部門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和材料供應單位、專家組成,并視情況邀請建設、計劃、財政、環保、職業安全衛生等部門參加。
第十九條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的主要任務是:
(一)聽取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制造單位的全面匯報,審查初步驗收結論和竣工驗收文件;
(二)檢查竣工工程,評價和施工質量;
(三)審定工程竣工財務決算;
(四)審查規劃、環保、職業安全衛生、消防設施及工程技術檔案整理歸檔等實施情況。
(五)檢查生產設備工作,考核試生產情況,核實生產能力,確定交付使用日期;
(六)對竣工驗收中提出的主要問題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解決途徑;
(七)討論并通過《竣工驗收鑒定書》??⒐を炇砧b定書由組織驗收部門印發。
第二十條《竣工圖編制要求》、《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要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實施細則》、《竣工驗收鑒定書主要內容》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竣工圖編制要求》、《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要求》、《驗收的權限劃分》、《竣工驗收鑒定書主要內容》由省建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新建、改建、擴建和遷建的建設項目和按基建管理的技術改造項目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符合驗收標準的,必須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條小型項目一般在試生產或試使用三個月內、大中型項目一般在半年內進行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獨立建設的辦公樓、教學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建成后即組織驗收。在上述期限內驗收確實有困難的,經驗收主管部門的批準,可適當延長期限。
第二章竣工驗收的依據
第四條驗收的依據是經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地址勘查報告、施工圖設計審查意見、施工圖紙、設備技術說明書、現行施工技術驗收規范以及主管部門有關審批、修改、調整文件等,重大設計變更應有上級機關批準的文件和修改的設計變更文件。
第五條從國外引進新技術或進口設備的項目以及中外合資、合作項目,還應按照簽訂的合同和國外提供的技術文件等資料進行驗收。
第三章竣工驗收應具有的基本條件
第六條進行竣工驗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性項目和輔助公用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成,能滿足生產需要,符合竣工驗收規范及質量要求;
(二)主要工藝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文件所規定產品;
(三)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和消防設施等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
(四)生產設備工作能適應投產的需要;
(五)必要的生活設施能適應投產的需要;
(六)非生產項目按設計文件建成,符合工程竣工驗收規范及質量要求。
第七條大中型項目中能夠獨立形成生產能力、發揮效益的單項工程,達到上述標準的可以分期驗收、分期投產。
第八條有的項目已經形成部分生產能力,但由于多方面對的原因,近期不能按原設計規模續建的,應報經原審機關批準,從實際情況出發,可縮小規模。對已經完成的工程和設備,盡快組織驗收,移交固定資產,并核定新增加的生產能力。
第九條有的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基本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只是零星土建、少數和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設計文件的內容全部建成,又不影響投產和正常使用,亦可組織竣工驗收,辦理交付手續。在驗收前,對剩余工程和設備,應按設計留足投資,期限完成。有的項目投產初期一時不能達到設計能力所規定的質量,不應因此拖延辦理驗收和移交固定資產手續。
第四章竣工驗收前的準備
第十條整理技術經濟資料和文件。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將有關批準文件和技術經濟資料進行系統整理,由建設單位分類立卷,在竣工驗收時以完整的工程檔案移交生產使用單位和檔案部門保管,以適應生產管理的需要。整理的范圍和要求按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編制竣工圖。竣工圖是起初記錄項目地下、地上建(構)筑物和各種溝道、管路等實際情況的技術文件,是對工程進行驗收和生產使用中、維護管理以及今后改建、擴建的依據。所有項目在竣工驗收前都要按照《竣工圖編制要求》編制竣工圖。竣工圖要保證質量、做到規格統一、土面整潔、字跡清楚。符合歸檔要求。建設項目的竣工圖不能少于兩套。
第十二條編制竣工財務決算??⒐へ攧諞Q算是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主要內容。在全部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要按照《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要求》,認真編制竣工竣工財務決算,并切實做好各項財務、物資以及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各種材料、設備、機具和備品備件要逐項清點核實。列出清單??⒐へ攧諞Q算應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并送審計部門進行竣工決算審計。通過編制竣工財務決算,檢查該(預)算實際執行情況,找出投資節約或超支的原因,分析投資效果。
第十三條組織自檢和專項檢查。檢查項目是否按計劃建成,是否滿足生產或使用要求以及工程設計施工質量等,并在全面自檢的基礎上,組織專項檢查。專項檢查由建設單位組織,分別對設計、施工、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消防等設施的工程質量和技術檔案質量進行檢查評定。專項檢查確認達到驗收標準后方可組織初步驗收,(專向檢查也可和初步驗收同時進行)。檢查中認為不符合驗收標準的部分,要明確需完善的具體內容,在正式驗收前予以完善。
第十四條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驗收報告的主要內容是:項目建設情況;對施工、設計的評定意見;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消防、技術檔案等專項檢查及驗收的結論意見;竣工財務決算情況,遺留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驗收委員會的組成建議名單等。
第五章竣工驗收程序
第十五條根據項目規模和負責程度,項目的驗收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規模較大、較復雜的項目,應先進行初步驗收,然后進行竣工驗收。規模較小、較簡單的項目可進行一次驗收。
第十六條初步驗收由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法人足跡,既要對各單項工程逐項進行工程質量驗收,又要對整個項目的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消防、技術檔案設施進行專項驗收,對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初步驗收后方可申請竣工驗收。
第六章竣工驗收的權限和組織
第十七條竣工驗收按照項目的審批權限分級組織。國家重點項目和限額以上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省列重點項目和按重大工程建設管理的大中型項目,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其他項目由項目法人組織竣工驗收,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竣工驗收根據項目大小和復雜程度組織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工程驗收委員會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計劃、財政、規劃、銀行、環保、審計、職業安全衛生、消防、檔案等有關部門和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組成。由項目法人組織驗收的工程,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由項目法人、計劃、規劃、審計、消防、檔案等部門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和材料供應單位、專家組成,并視情況邀請建設、計劃、財政、環保、職業安全衛生等部門參加。
第十九條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的主要任務是:
(一)聽取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制造單位的全面匯報,審查初步驗收結論和竣工驗收文件;
(二)檢查竣工工程,評價和施工質量;
(三)審定工程竣工財務決算;
(四)審查規劃、環保、職業安全衛生、消防設施及工程技術檔案整理歸檔等實施情況。
(五)檢查生產設備工作,考核試生產情況,核實生產能力,確定交付使用日期;
(六)對竣工驗收中提出的主要問題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解決途徑;
(七)討論并通過《竣工驗收鑒定書》??⒐を炇砧b定書由組織驗收部門印發。
第二十條《竣工圖編制要求》、《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要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實施細則》、《竣工驗收鑒定書主要內容》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竣工圖編制要求》、《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要求》、《驗收的權限劃分》、《竣工驗收鑒定書主要內容》由省建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