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資格審查管理辦法
來源: 時間:2012-09-17 閱讀:0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資格審查行為,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甘肅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及《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公開招標的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的投標人資格審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招標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并對資格審查結果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依法對資格審查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條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進行資格審查活動時,不得設定與招標工程類別、建設規模等不相符的資格審查條件,限制、排斥潛在的投標申請人。
第五條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后審。采用資格預審的,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人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資格審查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符合評標專家條件并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評標專家證的專業技術人員、5人以上單數組成進行評審。資格審查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資格審查評審報告上簽字,并對評審結果負責。實行資格后審的,開標后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六條投標人依照招標人資格審查公告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標準施工招標資格審查文件》要求,填寫并提交給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七條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文件(包括修改補充文件)應當在發出前3日內提交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條采用資格預審的程序:
?。ㄒ唬┱袠巳藴蕚滟Y格預審文件;
?。ǘ┕_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即招標公告);
?。ㄈ┌l售資格預審文件;
?。ㄋ模┩稑松暾埲艘勒召Y格預審文件要求,編寫資格預審申請書,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及資格預審所需的原始資格證明文件;
?。ㄎ澹┱袠巳私M織資格預審評審會;
(六)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將資格預審結果和有關資料書面報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采用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確定合格投標人。工程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合格投標人應當在9家以上,其中招標人可以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中指定2家直接參加投標;工程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合格投標人應當在7家以上,其中招標人可以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中指定1家直接參加投標。其他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的,由招標人在建設工程承發包交易中心隨機抽取確定。
第十條采用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合格投標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對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中應當載明資格預審未通過的具體原因或理由。
資格預審通過的投標人在獲取招標文件的同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招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無故放棄投標時,招標人沒收其投標保證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同時對該投標人記不良記錄一次。
投標保證金應當??顚S?。開標評標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企業必須將投標保證金及利息返還給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在15個工作日內,將投標保證金及利息全額返還給中標人。任何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保證金作為中標服務費或者其他費用為理由扣取。
第十一條投標申請人認為資格審查活動明顯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按國家招投標投訴的有關規定書面及時向招標人提出異議,也可以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投訴。采用資格預審的工程,招標人對投訴人書面提出的投訴內容未作出正確合理的答復的,不得進行下一步的開標活動。
第十二條采用資格后審的,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中所規定的資格評審內容,對投標文件中的有關內容進行合理認真的評審。
第十三條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人在進行資格審查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以過高要求或不合理的條件限制和排斥潛在投標人;
2、向投標申請人收取不合法的任何費用。
發現上述行為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是招標代理企業的記不良記錄一次,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工程招標代理活動直至吊銷招標代理資質。
第十四條投標申請人所提交的資格審查書中,資料和內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被視為弄虛作假,對該投標人記不良記錄一次。
(一)在資格審查申請文件中沒有按照資格審查文件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如實反映和提供有關情況文件、證明等資料的;
?。ǘ┧峁┑挠嘘P人員及人員證件等資料與經查實的事實不符的;
?。ㄈ╇[瞞事實或者弄虛作假的。
第十五條工程投標活動的授權委托人應當為本項目負責人(即項目經理)。省外企業取得入甘施工登記證后,方可參加我省境內工程投標活動,開標時該投標企業法定代表人持有效證件必須到場,法定代表人確因出國、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場的,必須提供相關證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對本項目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到場。
省外企業申請參加投標資格審查的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是該項目投標過程及中標后施工合同執行過程中不可改變的最終代理人。因特殊原因變更代理人的,要有足夠理由,并報原備案機構同意后方可。
第十六條在本省境內超高層等項目投標中,鼓勵省外有業績的企業與省內企業以聯合體形式申請投標。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公開招標的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的投標人資格審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招標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并對資格審查結果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依法對資格審查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條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進行資格審查活動時,不得設定與招標工程類別、建設規模等不相符的資格審查條件,限制、排斥潛在的投標申請人。
第五條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后審。采用資格預審的,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人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資格審查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符合評標專家條件并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評標專家證的專業技術人員、5人以上單數組成進行評審。資格審查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資格審查評審報告上簽字,并對評審結果負責。實行資格后審的,開標后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六條投標人依照招標人資格審查公告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標準施工招標資格審查文件》要求,填寫并提交給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七條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文件(包括修改補充文件)應當在發出前3日內提交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條采用資格預審的程序:
?。ㄒ唬┱袠巳藴蕚滟Y格預審文件;
?。ǘ┕_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即招標公告);
?。ㄈ┌l售資格預審文件;
?。ㄋ模┩稑松暾埲艘勒召Y格預審文件要求,編寫資格預審申請書,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及資格預審所需的原始資格證明文件;
?。ㄎ澹┱袠巳私M織資格預審評審會;
(六)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將資格預審結果和有關資料書面報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采用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確定合格投標人。工程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合格投標人應當在9家以上,其中招標人可以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中指定2家直接參加投標;工程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合格投標人應當在7家以上,其中招標人可以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中指定1家直接參加投標。其他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的,由招標人在建設工程承發包交易中心隨機抽取確定。
第十條采用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合格投標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對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中應當載明資格預審未通過的具體原因或理由。
資格預審通過的投標人在獲取招標文件的同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招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無故放棄投標時,招標人沒收其投標保證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同時對該投標人記不良記錄一次。
投標保證金應當??顚S?。開標評標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企業必須將投標保證金及利息返還給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在15個工作日內,將投標保證金及利息全額返還給中標人。任何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保證金作為中標服務費或者其他費用為理由扣取。
第十一條投標申請人認為資格審查活動明顯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按國家招投標投訴的有關規定書面及時向招標人提出異議,也可以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投訴。采用資格預審的工程,招標人對投訴人書面提出的投訴內容未作出正確合理的答復的,不得進行下一步的開標活動。
第十二條采用資格后審的,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中所規定的資格評審內容,對投標文件中的有關內容進行合理認真的評審。
第十三條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人在進行資格審查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以過高要求或不合理的條件限制和排斥潛在投標人;
2、向投標申請人收取不合法的任何費用。
發現上述行為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是招標代理企業的記不良記錄一次,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工程招標代理活動直至吊銷招標代理資質。
第十四條投標申請人所提交的資格審查書中,資料和內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被視為弄虛作假,對該投標人記不良記錄一次。
(一)在資格審查申請文件中沒有按照資格審查文件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如實反映和提供有關情況文件、證明等資料的;
?。ǘ┧峁┑挠嘘P人員及人員證件等資料與經查實的事實不符的;
?。ㄈ╇[瞞事實或者弄虛作假的。
第十五條工程投標活動的授權委托人應當為本項目負責人(即項目經理)。省外企業取得入甘施工登記證后,方可參加我省境內工程投標活動,開標時該投標企業法定代表人持有效證件必須到場,法定代表人確因出國、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場的,必須提供相關證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對本項目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到場。
省外企業申請參加投標資格審查的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是該項目投標過程及中標后施工合同執行過程中不可改變的最終代理人。因特殊原因變更代理人的,要有足夠理由,并報原備案機構同意后方可。
第十六條在本省境內超高層等項目投標中,鼓勵省外有業績的企業與省內企業以聯合體形式申請投標。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